天天快看:张晓磊:私家车坠入鱼塘(司机自救4乘客遇难)

广东茂名,小偷去鱼塘偷鱼不幸溺亡,小偷家属把鱼塘主人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!一审法院判老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但老汉不服!他说:“如果他不来我的鱼塘偷鱼,又怎么会掉到鱼塘溺死呢?他偷我的鱼,我追都不能追吗?”

67岁的吴老汉靠养鱼维持生计,但经常有人来他的鱼塘偷鱼。他没办法,就在鱼塘边搭了个棚子去守着鱼。事发当天,老汉早早睡下,可睡到半夜被尿憋醒,就起床去上厕所。可朦朦胧胧间,听到鱼塘里有人在说话,他瞬间清醒,知道肯定是有人在偷自己的鱼!

于是,吴老汉赶紧拿着家里的手电筒跑了出去,把光打到鱼塘上面,果然看到两个年轻人在偷自己的鱼!老汉非常生气,大喊一声:“你们干什么,为什么要偷我的鱼?”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这一叫,可把两个年轻小伙吓了一跳。两人知道主人来了,马上转身就跑。老汉看对方跑了,担心对方偷走自己的鱼,就在后面奋力追赶。因为天暗视线不好,加上又慌不择路,其中一个年轻小伙不慎踩空,掉到了鱼塘里!

吴老汉看到后,就蹲下来捡了两块石子,朝着池塘里的小伙子扔去,边扔边气冲冲地质问小伙子,为什么要偷自己的鱼?不过,石头没有把小伙子砸到,小伙子也很快抓住岸边的东西爬了上来。吴老汉看准时机,拉住浑身湿透的小伙子不让他走。

而此时,小伙的同伴又去而复返,他看到小伙被吴老汉逮住了,救人心切,想着把吴老汉给推到鱼塘里,两人再趁机跑走。可万万没想到,他这一推,让吴老汉拉着小伙子一起掉到了鱼塘里。因为推得力气有点大,俩人落水的地方离岸边有点远,水也深了很多,小伙的脚在水里根本够不着地面,于是慌了神,在水里乱扑腾!

吴老汉年轻的时候水性很好,但现在年纪大了,体力早就大不如从前。他也是使出浑身力气往岸边游,而落水的小伙却突然抓住了吴老汉的胳膊,想老汉救自己。吴老汉为了自救,把小伙的手给推开,只顾自己往岸边游去。等他爬上岸的时候,小伙已经沉了下去。

吴老汉看到这一幕,也害怕了,赶紧报案。可是警方来到现场也已经为时已晚,小伙子已经溺死在鱼塘里。警方当场把吴老汉和小伙的同伴黎某带回了警局,然后通知了小伙的家属。家属得知消息后,崩溃大哭,后来提起了民事诉讼!
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吴老汉和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其理由如下:

1、吴老汉的鱼被偷后,他穷追不舍,导致小伙慌乱落水。且小伙第一次落水的时候,吴老汉非但无动于衷,还“落井下石”,拿石头砸小伙,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。

2、黎某第二次落水后,老吴把他的手给推开,再次见死不救,如果老吴搭一把手,小伙就有可能幸存下来,可见小伙的死和吴老汉脱不了关系。

3、小伙再次落水是因为黎某推吴老汉,虽然他的初衷是为了救小伙,但却因为过失导致了这场悲剧。

综上,一审法院认为,吴老汉和黎某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判处吴老汉有期徒刑2年,并且赔偿受害人家属41433元,而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,

一审判决后,吴老汉和黎某均不服,都选择了上诉。

吴老汉在二审法庭上声泪俱下,大喊冤枉,他为自己辩护如下:

1、我追小伙是因为他偷我的鱼,别人把我的鱼给偷走,我有权利去追他。

2、我拿石头砸了,但那是因为我追不上他,怕他会跑走,而且没砸到他,他也爬上岸了。

3、小伙不是自己推下去,是黎某推下去的,该追究责任的人是黎某,如果自己没上岸,黎某杀的就是两个人了。

4、自己在水里没救小伙,是因为自己岁数大了,体力根本不支。当时如果选择救小伙,很可能两个人都会一命呜呼,自己选择自保,没有错。

5、自己上岸以后,也马上报案救小伙。但小伙已经不见身影,自己也是有心无力,且马上报案求助了,已经尽力了!

另外,黎某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。黎某辩称,自己当时推吴老汉是为了救小伙,这只是一个意外,自己不会游泳,也救不了同伴,所以也应该要判处他无罪!
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吴老汉追小伙他们是为了不让他们偷走自己的鱼,他有权利追赶,且他全程没有对小伙造成什么实质性的伤害。虽然小伙第二次落水时,吴老汉没有救小伙。但考虑到吴老汉确实年事已高,选择自救也是情有可原,而且吴老汉上岸马上报案,已经做了他能力范围内该做的事情,遂吴老汉不构成犯罪。

而黎某就尴尬了,虽然他偷的鱼只值24元,但是他跑了又回来把吴老汉推进了鱼塘。这样的行为就改变了自己作案的性质!本来偷24元不够立案的标准,但现在他硬生生地把偷东西变成了抢劫,所以二审法院判决吴老汉无罪,判决黎某构成抢劫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!

我支持二审的判决,这样的结果是对合法人的保护,是正义;如果按照一审的判决,偷鱼自己掉水里被淹死,水塘主人还得判刑,那是对不法侵害的纵容!

那么,你这么看待这件事情,说说你的看法吧!

本文张晓磊:私家车坠入鱼塘,司机自救4乘客遇难到此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关键词:

推荐阅读

Copyright   2015-2022 华南印刷网 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粤ICP备18025786号-52   联系邮箱: 954 29 18 82 @qq.com